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水利领域相关专项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等2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同时,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细化的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2021年12月24日
附件:
《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有关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包括重大农业节水供水工程、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重大骨干防洪减灾工程、重大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本专项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纳入国家级相关规划或方案,并已按程序完成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调度和监管,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
第四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本专项安排中央直属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本专项安排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具体到项目的应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打捆、切块下达的由地方分解投资计划时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在相关政策文件、规划、实施方案中研究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并实行差别化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统筹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60%、70%、80%、80%予以支持。
(二)重大引调水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资本金的20%、40%、50%、50%予以支持。
(三)新建大型水库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资本金的20%、40%、60%、60%予以支持。
(四)江河湖泊防洪治理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1、2级堤防工程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3、60%、80%、80%予以支持,对东、中、西、东北地区3级及以下级别堤防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20%、50%、60%、60%予以支持,对东、中、西、东北地区河道整治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20%、30%、40%、40%予以支持,对东、中、东北地区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50%、70%、70%予以支持。
其中:进一步治理淮河重点工程,对东、中部地区1、2级堤防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60%、70%予以支持,3级及以下级别堤防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50%、60%予以支持,河道整治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50%、60%予以支持,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30%、50%予以支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水利骨干工程,原则上按项目总投资的15%予以支持;黄河、淮河等滩区和蓄滞洪区居民迁建工程,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投资标准执行。
(五)新建大型灌区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项目骨干工程资本金的20%、40%、60%、60%予以支持。
(六)重大水生态治理修复工程,对黄河粗泥沙拦沙等工程按项目总投资的80%予以支持;对东、中、西、东北地区重点河湖水生态治理修复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20%、40%、60%、60%予以支持。
(七)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为100%、8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建新疆自治区项目,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筹措部分按照有关政策予以支持。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比照中部、西部投资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经综合测算确定支持标准。
(八)中央单位非经营性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
(九)对由地方负责筹措建设资金、但具有投融资改革示范作用的项目,在建立规范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体制、合理的定价收费机制、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且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确保各类投资主体同股同权、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基础上,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原则上不超过同一地区同类工程中央支持标准的50%。
(十)对上述工程类型以外的项目,参照类似工程投资政策予以支持。
(十一)以上所指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投资评审或印发专项规划、方案时明确,并据此相应测算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
第七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根据项目情况采取直接下达投资、打捆下达投资和切块下达投资三种方式。
第八条 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各地应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地方政府投资能力,统筹采取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合理安排地方专项债券,规范和畅通项目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等措施,保障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九条 各地区及有关项目单位应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根据现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
第十条 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国家水网骨干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加强项目储备,根据工程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工程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地方工程,在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的有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审核报送本地区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按要求填报投资绩效目标,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其中,打捆项目应明确到具体项目后打捆上报;切块项目可不明确到具体项目,以“块”作为项目进行上报。
各地所报送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应符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水利部管理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有关单位向水利部报送,经水利部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中央单位管理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中央单位报送,经中央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项目和投资计划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是否多头重复申报和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手续,项目是否落实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完备,尽量避免执行过程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投资计划时,应当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打捆项目上报时,应明确“捆”中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切块项目上报时,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应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待投资计划下达后再具体分解落实责任。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地报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明确相应任务清单,对不同类型的工程按项目直接下达或打捆、切块下达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本专项全部为约束性任务。
水利部管理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水利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其他中央单位管理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中央单位,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并抄送水利部。
第十六条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水利部和有关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对需要进一步分解的,应在收到文件3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下达投资计划,并对计划分解和下达资金的合规性负责。
相关地方因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多个部门意见,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间完成投资计划分解下达任务的,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逐一落实和明确各具体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填报入库;未分解落实责任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承担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各地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加强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和到位地方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各地在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按规定严格核实相关项目单位信用信息,禁止向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项目单位分解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的有关管理规定,按程序及时调整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调入项目应符合规划和专项要求,能够即时开工建设或已经开工建设,增加安排的投资不应超过已承诺的或按所在专项安排标准计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数。
第二十一条 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完工后及时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日常监管责任。各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要于每月10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完整、准确填报项目进度数据和信息(涉密项目按有关要求报送)。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将采取监测调度、督促自查、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各地区和有关单位执行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项目情况进行监管,各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在线监测等方式,定期调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小河流治理、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安全保障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淤地坝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中型水库工程、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水文基础设施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 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本专项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该专项水利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已按程序完成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调度和监管,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
第四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本专项安排中央直属工程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本专项安排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具体到项目的应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打捆、切块下达的由地方分解投资计划时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差别化的该专项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统筹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具体标准如下:
(一)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20%、50%、60%、60%予以支持。
(二)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20%、40%、60%、60%予以支持。
(三)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区别工程正常运行年限和东、中、西、东北地区差异进行支持。其中,主体工程于1990年以前建成的项目,以及因发生高烈度地震、超标准洪水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病险的项目,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3、60%、80%、80%予以支持;主体工程于1990年~1999年建成的项目,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0%、40%、60%、60%予以支持;主体工程于2000年以后建成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国务院作出专门部署等特殊情况下,可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30%、40%、40%予以支持。
(四)淤地坝、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原则上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1/3、60%、80%、80%予以支持,在专项建设方案中明确分省投资支持规模。
(五)中型水库工程,在国家支持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总投资的50%予以支持,且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亿元。
(六)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20%、40%、60%、60%予以支持。
(七)水文基础设施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1/3、50%、2/3、2/3予以支持。
(八)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为100%、80%,其中主体工程于1990年及以后建成的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按西部地区相关政策予以支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建新疆自治区项目,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筹措部分按照有关政策予以支持。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比照中部、西部投资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经综合测算确定支持标准。
(九)中央单位非经营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
(十)对上述工程类型以外的项目,参照类似工程投资政策予以支持。
(十一)以上所指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投资评审或印发专项规划、方案时明确,并据此相应测算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
第七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根据项目情况采取直接下达投资、打捆下达投资和切块下达投资三种方式。
第八条 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各地应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地方政府投资能力,统筹采取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合理安排地方专项债券,规范和畅通项目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等措施,保障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九条 各地区及有关项目单位应根据现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
第十条 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加强项目储备,根据工程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工程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本专项地方水利工程,在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的有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审核报送本地区该专项工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按要求填报投资绩效目标,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其中,打捆项目应明确到具体项目后打捆上报;切块项目可不明确到具体项目,以“块”作为项目进行上报。
各地所报送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应符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水利部管理的水利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有关单位向水利部报送,经水利部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中央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中央单位报送,经中央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项目和投资计划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是否多头重复申报或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手续,项目是否落实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完备,尽量避免执行过程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投资计划时应当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打捆项目上报时,应明确“捆”中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切块项目上报时,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应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待投资计划下达后再具体分解落实责任。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地提出的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明确相应任务清单,对不同类型的工程按项目直接下达或打捆、切块下达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水利部管理的水利工程,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水利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其他中央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中央单位,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并抄送水利部。
第十六条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水利部和有关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对需要进一步分解的,应在收到文件3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下达投资计划,并对计划分解和下达资金的合规性负责。
相关地方因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多个部门意见,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间完成投资计划分解下达任务的,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逐一落实和明确各具体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填报入库;未分解落实责任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承担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各地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加强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和到位地方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各地在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按规定严格核实相关项目单位信用信息,禁止向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项目单位分解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的有关管理规定,按程序及时调整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调入项目应符合规划和专项要求,能够即时开工建设或已经开工建设,增加安排后的投资不应超过已承诺的或按所在专项安排标准计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数。
第二十一条 本专项支持的工程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完工后及时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对适合采取村民自建等方式实施的工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并及时发挥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日常监管责任。各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要按职责全面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于每月10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完整、准确填报项目进度数据和信息(涉密项目按有关要求报送)。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将采取监测调度、督促自查、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各地区和有关单位执行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项目情况进行监管,各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在线监测等方式,定期调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发展改革、水利、督查、审计、监察、财政等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对本专项中符合财政涉农资金政策的项目,有关地方可按规定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确保各项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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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黄金产业园(一期)工程智慧园区及智慧工厂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云南黄金产业园(一期)工程智慧园区及智慧工厂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云南滇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代理机构为红足1世官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对本招标项目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提出申请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名称:云南黄金产业园(一期)工程智慧园区及智慧工厂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2项目建设背景:云南滇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金公司”)是云南黄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金集团”)全资子公司。滇金公司为昆明市工业百强企业,曾获“昆明市知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入选市地方名优工业产品推荐目录,连年评为“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生产的“滇金”被认定为上海期货交易所“履约交割金锭”。 为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云南省发展战略,响应昆明市政府的规划部署,滇金公司依托云金集团的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专业优势,立足“十四五”规划,以异地搬迁为契机,滇金公司作为责任主体单位新建云南黄金产业园。项目位于安宁产业园区冶金-先进装备制造与环保产业园,用地208.8亩,目标是将云南黄金产业园建设成为年产黄金100吨、白银1000吨、载金炭1200吨的智能化贵金属冶炼生产基地。该项目按照黄金精深加工、西南银库、贵金属交易平台、贵金属检测基地、工业旅游五大核心板块实施,全面建成投产,预计可实现年销售收入(或产值)400亿元。其中一期建设黄金精深加工及办公生洗辅助设施,具体建设内容包括:金精炼车间、银精炼车间、10KV配电室、废盐仓库及硝酸罐区、综合服务楼和倒班房。其中南区为生产厂区,包括金精炼车间、银精炼车间、配电室、废盐仓库及硝酸罐区;北区为综合服务区,包括办公楼、职工食堂、倒班房。二期建设西南银库、贵金属交易平台、工业旅游、黄金白银产业链延伸项目。 依托云南黄金产业园项目建设,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滇金公司所有设备系统的智能化系统集成,是滇金公司实现数智化转型的必要基础条件。此外,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会调整滇金生产经营模式、优化成本与效益,提升滇金在行业内精炼技术及装备水平,同时使滇金在生产智造上成为行业领头羊,最终完成从传统工厂到智慧工厂转变。 云南黄金产业园(一期)工程(不含智慧园区及智慧工厂项目)于2026年1月29日通过云南黄金集团组织的竣工验收。 2.3智慧园区及智慧工厂项目建设内容 基础设施层:包括全厂网络、安防监控信息化基础设施,集中控制中心等构建智慧化底层支撑。 2.4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为云南黄金产业园(一期)智慧园区及智慧工厂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构建集中控制中心与全方位IT基础设施,打通数据壁垒,实现生产运营全流程智能化升级。由集中控制中心、网络基础设施、安防及视频监控、应急广播系统、生产看板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计六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1)集中控制中心建设:打造集生产监控、调度指挥、应急管理于一体的智能化中枢,部署LED大屏显示、分布式控制、音频扩声、配电及综合布线等系统,实现全厂生产数据统一监控、工艺参数智能优化、设备状态实时预警与异常情况快速响应。 (2)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办公网、视频网、工控网三网分离的网络架构,配套网络统一运维管理系统与全方位安全防护体系,实现全域网络稳定传输、智能运维与安全可控;完成全厂综合布线施工,保障各系统链路通畅。 (3)安防及视频监控建设:部署视频监控、电子围栏、可视对讲、访客管理、校时等子系统,构建全域覆盖、智能预警、高效联动的安防体系,实现生产车间、厂区周界、办公生活区域等全场景安全管控。 (4)应急广播系统建设:搭建覆盖全厂的应急广播平台,具备背景音乐播放、生产管理通知、紧急事故预警与疏散指挥等功能,实现与消防、视频监控等系统联动,提升应急响应效率。 (5)生产看板系统建设:利旧现有LCD液晶显示器,配套多媒体信息播放终端与控制软件,实现生产计划排程、倒班信息、企业宣传、安全告知等内容的实时展示,支撑车间生产可视化管理。 (6)人员定位系统建设:基于蓝牙定位技术,部署定位基站、信标、终端及配套软件,实现人员实名制进出管理、危险作业监控、实时定位追踪、电子围栏告警、一键呼救等功能,对接安环事事明系统,强化人员安全管控与作业规范管理。 具体内容以施工图纸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等为准。 2.5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2.6合同总工期:合同签订后150个日历天内完成安装调试和上线试运行条件。 节点工期:合同签订后70个日历天内完成安防及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并具备上线试运行条件。 2.7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施工标准、规程、规范要求及设计要求,一次性通过竣工验收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证明文件)。 3.2资质条件:投标人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或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须具有ISO9001认证证书,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3.3业绩要求:投标人2022年后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个数不少于2个,合同金额不小于500万,需提供合同协议书和有效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类似业绩包含集控中心或网络或安防监控等同类型项目。 3.4人员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一级注册建造师(通信与广电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安全负责人(或安全员)须具有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证或安全生产考核C证。 3.5财务要求:投标人提供(2022年~2024年或2023年~2025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须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若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一年,则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开标截止的会计报表或近三个月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资金存款证明)。 3.6信誉要求:(1)投标人在“信用中国”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证明材料截图;(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截图;(3)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证明材料截图。 注:上述信誉截图由投标人自行查询后提供截图证明,如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查询发现查询结果与投标人提供截图不一致时,按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该投标人作否决投标处理。 3.7相关承诺:(1)当前未被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3)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没有重大质量问题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4)如若有幸中标,在项目中标后配合招标人对中标人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全力配合招标人及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中标人开展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材料等工作,具体根据招标人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要求开展(以上内容提供承诺)。 3.8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通过云采招阳电子招采交易平台(网址:https://www.ebidcn.com,以下简称云采招阳)进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有意参加并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需于2026年05月11日至2026年05月18日23时59分(北京时间)前登录平台网上获取招标文件。 4.2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在线报名:①、尚未注册成为平台用户的,需在平台官网进行免费注册并提交企业认证。②、企业认证通过后进入用户后台选择“在线报名-项目列表”菜单,于项目列表中查询到目标项目即可进行在线报名。 4.3确认报名后进入项目跟踪详情,待报名资料审核通过,此时缴费信息如未发布请耐心等待,如已发布即可根据页面显示的费用进行支付。若文件费缴费方式为上传凭证的,投标人应单独在线支付平台服务费,再上传文件费的缴费凭证提交审核。 4.4招标文件费用在平台报名资料审核通过后采用转账方式缴纳并在平台上传转账凭证,招标文件1200.00元,(招标文件费必须从投标单位的对公账户汇款,在招标平台准确填写开票信息)售后不退。账户信息如下:开户名称:红足1世官网;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昆明金源支行;账号:2502060319024801929;财务电话:0871-68393672。 4.5费用缴纳完成后,可进入下一环节【招标文件下载】,如招标文件下载列表内已有待下载文件,即可点击下载,如下载页暂无待下载文件,请耐心等待或咨询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4.6全流程电子投标需用到有效期足够至本项目开标日期的CFCA(云采招阳办理)、或云南CA(云南省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进行软件版投标文件的电子签章和加解密。 如您已有上述任何一种CA则无需再办理CA。 如没有上述任何一种CA,可在用户后台按以下流程在线申办CFCA: ①、于用户后台左侧导航菜单点击“CA申办和投标订单→CA在线申办”,进入右侧页面点击【自助申办】按钮→选择【新办CA锁】,下载办理资料模板后,点击窗口下方的【下一步】按钮。 备注:如您已在云采招阳办理过包年CA,但即将到期或已过期,可在自助申办窗口内选择【CA锁续期】,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后续办理。 ②、确认订单信息无误后,点击窗口下方的【确认付款】按钮,用支付宝或微信扫码完成支付。 ③、CA费用支付成功后将进入下一步办理资料上传页面,如实填写、上传资料后提交至平台客服端审核,客服审核通过后将进行后续CA锁的制作和寄送工作。 ④、相关投标流程指南请详见平台网站【帮助中心】页面的“投标人端常见问题”和“短视频教程”。CA办理及平台操作问题咨询平台客服(客服电话详见平台各操作界面右上角),投标项目业务问题请咨询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5、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 5.1、递交时间: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06月04日上午09时30分。 5.2、递交方式(电子加密文件) 5.2.1、网上递交:云采招阳电子招采交易平台(https://www.ebidcn.com),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或在开标会上未使用数字证书(CA)进行网络远程在线解密,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注:(1)电子投标文件编制操作详见平台“帮助中心-操作指南-云采招阳电子招采交易平台投标文件编制说明办理流程”,技术支持电话:400-840-1116。 (2)中标人须提供3份与网上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完全一致的纸质标书(办理中标通知书时提供)。 5.3逾期在网络上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4本招标项目的开标将于上述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在线远程网络公开进行(无需投标人到开标现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对开标结果进行网络电子签名确认,在线开标视频详见平台“帮助中心-投标人端常见问题和投标短视频教程”。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云南黄金集团数字采购平台、云采招阳电子招采交易平台发布。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7、联系方式 招标人:云南滇金投资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陈工 联系电话:0871-63199131 招标代理机构:红足1世官网 联 系 人:王挺 联系电话:15808840865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朗悦湾17栋C座271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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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地矿“星空地网”监测体系—彩云星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咨询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云南地矿“星空地网”监测体系—彩云星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咨询服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云采招阳电子招采交易平台”(https://www.ebidcn.com)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5月21日上午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1.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名称:云南地矿“星空地网”监测体系—彩云星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咨询服务; 1.2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1.3预算金额:¥980000.00元。 1.4服务内容: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要求,围绕本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效益评价、风险分析、报批路径等内容开展研究,形成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请示文件、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配套材料,并根据采购人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协助采购人完成项目报批报审工作。 1.5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1.6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完成全部服务内容。 1.7质量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成果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清晰有据;各项报告及资料需通过行政主管部门专家评审和审查,协助采购人完成项目报批报审工作。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供应商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凭证。 2.2供应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投标时点已被移出)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及经营异常名录(提供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信息均以评审现场查询为准)。 2.3.供应商须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且备案专业须包含“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或“航天”等相关专业。 2.4项目负责人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和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提供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或劳动合同。 2.6企业业绩:供应商2022年至今至少提供一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 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 3.1本项目通过云采招阳电子招采交易平台(网址:https://www.ebidcn.com,以下简称云采招阳)进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有意参加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需于2026年05月11日至2026年05月18日23时59分(北京时间)前登录平台针对本项目获取采购文件。在线报名窗口内需同时上传如下报名资料加盖公章的扫描件至项目负责人端进行审核:(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3.2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在线报名:①、尚未注册成为平台用户的,需在平台官网进行免费注册并提交企业认证。②、企业认证通过后进入用户后台选择“在线报名-项目列表”菜单,于项目列表中查询到目标项目即可进行在线报名。 3.3 确认报名后进入项目跟踪详情,待报名资料审核通过,此时缴费信息如未发布请耐心等待,如已发布即可根据页面显示的费用进行支付。若文件费缴费方式为上传凭证的,供应商应单独在线支付平台服务费,再上传文件费的缴费凭证提交审核。 3.4竞争性磋商文件费用在平台报名资料审核通过后采用转账方式缴纳并在平台上传转账凭证,竞争性磋商文件每份售价人民币600.00元,(招标文件费必须从投标单位的对公账户汇款,在报名时准确填写开票信息)售后不退。账户信息如下:开户名称:红足1世官网;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昆明金源支行;账号:2502060319024801929;财务电话:0871-68393672。 3.5 费用缴纳完成后,可进入下一环节【竞争性磋商文件下载】,如竞争性磋商文件下载列表内已有待下载文件,即可点击下载,如下载页暂无待下载文件,请耐心等待或咨询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3.6 全流程电子投标需用到有效期足够至本项目开标日期的CFCA(云采招阳办理)、或云南CA(云南省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进行软件版响应文件的电子签章和加解密。 如您已有上述任何一种CA则无需再办理CA。 如没有上述任何一种CA,可在用户后台按以下流程在线申办CFCA: ①、于用户后台左侧导航菜单点击“CA申办和投标订单→CA在线申办”,进入右侧页面点击【自助申办】按钮→选择【新办CA锁】,下载办理资料模板后,点击窗口下方的【下一步】按钮。 备注:如您已在云采招阳办理过包年CA,但即将到期或已过期,可在自助申办窗口内选择【CA锁续期】,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后续办理。 ②、确认订单信息无误后,点击窗口下方的【确认付款】按钮,用支付宝或微信扫码完成支付。 ③、CA费用支付成功后将进入下一步办理资料上传页面,如实填写、上传资料后提交至平台客服端审核,客服审核通过后将进行后续CA锁的制作和寄送工作。 ④、相关投标流程指南请详见平台网站【帮助中心】页面的“供应商端常见问题”和“短视频教程”。CA办理及平台操作问题咨询平台客服(客服电话详见平台各操作界面右上角),投标项目业务问题请咨询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4.响应文件的递交 4.1、递交时间: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05月21日上午09时30分。 4.2、递交方式(电子加密文件) 4.2.1、递交方式:上传加密版响应文件TBWJ 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云采招阳完成加密版电子响应文件的上传,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或开标时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 注:(1)电子响应文件编制操作详见平台“帮助中心-操作指南-云采招阳电子招采交易平台投标文件编制说明办理流程”,技术支持电话:400-840-1116。 (2)成交单位须提供3份与网上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完全一致的纸质标书(办理成交通知书时提供)。 4.3逾期在网络上上传的响应文件,招件人不予受理。 4.4本项目的开标将于上述截止的同一时间在线远程网络公开进行(无需供应商到开标现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对开标结果进行网络电子签名确认,在线开标视频详见平台“帮助中心-供应商在线开标操作视频”。 5.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本次磋商公告发布媒介为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云采招阳电子招采交易平台(www.ebidcn.com),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磋商公告及其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6.联系方式 采购人:云南地矿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18087752215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白塔路131号 代理机构:红足1世官网 联 系 人:王挺 联系电话:15808840865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朗悦湾17栋C座271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