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PC这几年作为政府投资项目中PPP模式的补充,在国内大行其道,2018年、2019年讨论基建投资几乎绕不开这个话题,有的人觉得这就是“披着EPC外壳的BT”,有的人则“无视争议,做了再说”。EPC作为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工程总承包模式,尽管在国内已有十几年的推广历史,但对于操作的标准和要求一直存在诸多争议和分歧,2019年末,发改委联合住建部下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办法》”),为房建及市政的工程总承包在国内今后的实践设立了统一的标准,也不可避免的会对F+EPC在国内的实践产生影响。基建投资是能够最快拉动国内经济复苏的解药,可以预见的是疫情过后,国内必将掀起一波基建高潮,在PPP的10%预算红线已基本顶格的当下,F+EPC如何成为基建投资模式的合规补充,本文即以《工程总承包办法》为引,讨论2020年如何操作F+EPC,以供参考。
一、F+EPC概述
国内工程行业由于历史发展的阶段,目前仍以施工总承包模式为主,而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即“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其它的工程总承包模式还包括DB(Design Build)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PC(Procurement Construction)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EP(EngineeringProcurement)设计-采购总承包模式。
从上述对于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描述可以看出,不论是EPC、PC还是DB等,工程总承包单位都不负有投融资的职责,建设单位需要自行筹资,并按工程的不同阶段向工程总承包单位分笔支付工程款。F+EPC模式中的F,即投融资,具体来说国际上通常包括两种方式:第一种则是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协助建设单位融资,中标后引入金融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供融资,建设单位依然按工程的不同阶段分笔支付工程款;第二种是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款自行垫资或与社会投资人组成联合体,由社会投资人进行垫资,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按照一定比例、节奏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或社会投资人支付工程款。根据国内目前的现实状况,F+EPC以第二种方式居多,与其说是投融资,更像是“垫资”,这也是当前工程领域竞争激烈的一个“缩影”,毕竟,能按时拿到工程款,谁又愿意垫资呢?
二、《工程总承包办法》出台后,F+EPC怎么做
项目挑选
市场上的项目按照出资来源划分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延续了《政府投资条例》的管控思路,要求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其目的一方面是遏制政府隐性债务的形成,另一方面则是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随着《工程总承包办法》的出台,可以预见的是今后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恐怕难再见到F+EPC模式的身影,正规的操作模式仅余政府采购工程和PPP模式。
如何区分政府投资项目与企业投资项目?并非所有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都属于政府投资项目,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而将政府资金用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不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因此,原则上来说,除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外,其他均属于企业投资项目。
如何辨别垫资条款也是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法律及相关政策文件对垫资并无直接定义,但根据四部委《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
“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
以及财政部及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凡是约定建设单位支付预付款比例低于10%或工程进度款比例低于60%的,都属于垫资条款,此类垫资条款属于容易辨识的“硬垫资”。实务中比较常见的还有“软垫资”,比如:(1)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约定正常支付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但对于逾期支付前述款项按照一定利率约定逾期违约金或利息,或(2)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约定正常支付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但对于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以外的部分需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分几年延期支付。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出现“硬垫资”应无疑义,但对于“软垫资”,笔者倾向于认为:(1)逾期支付工程款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属于正常的违约条款,不能因为存在垫资嫌疑就一棍子打死,此类条款可以出现在政府投资项目中;(2)根据《预算法》及其相关规定,政府的工程款项支出必须纳入每年编制的预算,并衔接三年滚动的中期财政规划,因此对于第二种软垫资,如除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以外的其它工程款项的合同付款期限不超过三年且纳入预算、衔接中期财政规划,可以最大程度避免不合规的嫌疑。
不论《政府投资条例》中的“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还是《工程总承包办法》中的“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指向的禁止垫资主体都是施工方。那么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社会投资人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并由社会投资人垫资的情形是否可以呢?一方面,政府投资项目中社会投资人的垫资依然会违反《预算法》及其相关规定,带来政府隐性债务的问题;另一方面,政府投资项目中社会投资人的收益部分来源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利润切分并由其承担部分垫资成本,本质依然是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垫资,因此社会投资人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垫资依然不属于合规操作。
如上所述,原则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F+EPC模式操作,F+EPC仅适用企业投资项目。但实际上,基于2020年国内基建投资的需求及各地政府对政策的理解程度,恐怕市场上仍会出现地方国企或融资平台操刀,以政府资金或政府卖地收入作为实质还款来源的F+EPC项目,此类项目社会投资人及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如何分辨及应对?如果项目能够在现金流上取得平衡,即属于投资能够从未来运营收入中取得回报的经营性项目,此类项目依赖政府资金的需求可能性较小,即使由当地国企或平台作为建设单位的,担忧其实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意义不大;但如果项目本身属于无收入可言的公益性项目(如市政道路建设等),即使走的是企业核准或备案的报送流程,未来依赖卖地收入或政府资金的可能性较大,依然存在被认定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
政府投资项目的F+EPC对承接单位是否一定是洪水猛兽呢?《工程总承包办法》仅属于部门规章,而在《政府投资条例》中,仅规定了垫资后项目单位、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行政处罚,认定垫资条款属于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比较牵强,但如果法院认为要求施工单位垫资会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继而影响公序良俗为由,判定该垫资行为无效,也未必不可能。
不过如仅是工程总承包单位垫资建设,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似乎只要工程干好,不影响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收取工程价款及垫资收益。而如果是社会投资人垫资的政府投资F+EPC项目,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建好的工程无法返还,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由投资本金及以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构成的折价补偿。前述均为司法诉讼上可能的后果,但为市场考虑,诉讼恐怕只是最后无奈的选择,如未经诉讼,在地方隐性债务庞大的当下,政府未纳入预算部分的工程款项想要顺利的支出,绝非易事,如是工程总承包的款项,因与农民工挂钩,要起工程款还有抓手,但如是社会投资人的款项,恐怕只能属于资金安排的末位。
因此,工程总承包单位或社会投资人在参与F+EPC项目时,应充分考量前述风险及后果,对于是否参与政府投资的F+EPC或类似擦边球项目,还是仅参与合规的企业投资F+EPC,应有自己的判断。
《工程总承包办法》时代,F+EPC的伙伴选择、参与时机、分包要求。
《工程总承包办法》出台后,F+EPC怎么做
伙伴选择
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
“(七)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基本条件。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的规定可以看出,《工程总承包办法》出台前对于EPC项目的设计、施工资质并未要求兼具,而出台后对资质的要求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根据《工程总承包办法》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参与F+EPC投标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要么兼具设计、施工资质,要么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如果不满足前述资质要求的,可能导致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目前兼具设计、施工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只占少数,可以预见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将在一段时间内成为工程总承包的主流模式。但只要设计、施工并非一家,因配合问题导致的工程纠纷还会成为常事,因此,未来的方向一定是工程总承包单位兼具设计、施工资质。
此外,《工程总承包办法》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对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主体也作出了限制,与项目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企业不得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因此,工程总承包单位或社会投资人在参与F+EPC时,应当关注合作伙伴是否具有对应的设计、施工资质,以及是否属于禁止参与投标的主体,避免因投标无效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参与时机
《工程总承包办法》第七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对于发包的前提做了具体要求。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不同,通常是以固定总价形式发包,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阶段越往后工程总承包单位对于工程整体的理解越清晰,特别是初步设计阶段提出工程概算后,因投标报价过低导致工程总承包单位亏损,继而发生纠纷争议的可能性也越小,这也是为什么《工程总承包办法》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完成后才能发包EPC项目。对于企业投资项目,之所以办法仅要求核准或者备案后即可发包,是因为通常企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后,才会发起申请核准或者备案,在可行性研究完成后,基本能达到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要求,可研提出的投资估算,虽不如投资概算精确,但对工程总承包企业也具有较大的参考意义。
因此,对于工程总承包单位或社会投资人,在参与F+EPC项目的投标时,应关注是否满足上述发包前提要求,不然无异于埋下纠纷的种子。
分包要求
《工程总承包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由于《工程总承包办法》提出了双资质的要求,之前对于单一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后,将不具有资质的设计或施工内容整体分包出去已不被允许,工程总承包的分包方式也需遵循《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即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以及施工的主体结构必须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不得分包。
并且,因暂估价是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时,通常要求投标人不得更改暂估价,否则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如暂估价部分满足强制招标要求的,为避免后续结算时产生纠纷,满足强制招标要求的,依然应当依法招标,以招标方式定价,规避潜在纠纷。
综述
F+EPC作为前几年比较火的投资建设模式之一,《工程总承包办法》的出台为其操作带来了更多的要求,但在可以预见的将来,F+EPC还将成为重要的基建模式之一,不论是合规的操作,还是冒着一定合规风险的“擦边球”操作,了解风险、判断风险、决策风险都是每个参与F+EPC的基建人所必须面对的。
F+EPC:哪些属于合规模式?
来源:西宁城市发展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作者:彭军铖
EPC是指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
EPC总承包模式已经逐步在包括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在内的国内建筑市场中被采用。
F+EPC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融资、设计、采购、施工。也就是在EPC基础上增加了一项融资任务。
从地方实践来看,大部分地方在进行F+EPC的操作时通常由政府方指定或者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或者地方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单位,由该项目单位作为F+EPC的操作主体。
假设企业作为项目单位进行F+EPC的,是否可以认定是企业投资项目,由于地方政府未承担直接或者间接的债务偿还责任,从而认为该项目与地方政府无关?我们来逐一分析。
一种情况是由政府方作为立项主体,企业仅仅作为项目代建单位承担公益性项目的融资、建设和运营等方面的管理责任。在严控金融风险的大背景下,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有关政策已明确融资代建作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一种表现形式。为了规避合规风险,地方政府往往变通由企业作为公益性项目立项主体,这时我们仍然需要穿透来看,公益性项目应该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来看待,而不能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来看待,详见后面分析。
而政府方作为项目业主采用F+EPC的模式实际上属于地方政府以建设-移交(BT)方式或以委托代建等名义变相举债,因此显然不合规。今年颁布实施的《政府投资条例》明确指出政府投资项目不允许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从法规上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可以采用F+EPC模式操作。
在公益性项目中,由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在准经营性项目中,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因此,在公益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中,政府实际上承担了一定支付责任。公益性项目实际支付的来源最终还是政府方,准经营性项目的可行性缺口部分资金来源于政府。
由此来看,在公益性项目与准经营性项目中,政府存在资金支出责任,政府在获得税收、土地出让金等收入后履行为社会提供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的公共职责所发生的正常支出。经营性项目通常都有项目收益,并且,经营收费能够覆盖投资成本。因此,经营性项目中政府不需要承担支出责任。由企业投资时,可以由企业自负盈亏、自行平衡。
那么,企业是否可以作为公益性项目或者准经营性项目的项目单位,然后主动表示其不需要政府支付任何资金,由其以自身力量进行建设与款项偿还?
穿透来看,公益性项目或者准经营性项目无法在项目层面实现收支的平衡。理应涉及到一定的政府支出。企业在作为项目单位进行公益性项目或者准经营性项目时,如果在项目层面不能收支平衡,必将从其他途径获得政府的支持或者资金。由此,企业作为项目单位进行公益性项目或者准经营性项目而声称不需要政府进行任何支出的行为实属掩耳盗铃。
部分准经营性项目的缺口较小,作为项目单位的国有企业从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且该建设项目本身不存在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并愿意以自身的其他关联项目的经营性收入去弥补此部分资金缺口。因此,准经营性项目由企业作为项目单位进行F+EPC的,存在合规可能性。
企业投资项目中“企业”的范围包括未转型完毕的融资平台公司、公益类国有企业(部分融资平台公司在进行市场化转型后转型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和商业化、市场化的企业。实际操作中,作为F+EPC的项目单位的一般是融资平台公司或者公益类国有企业。
新修订预算法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剥离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职能。在公益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的F+EPC中,未转型完毕的融资平台公司作为项目单位的,容易被认为属于融资平台公司仍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职能,因此存在是否合规性的风险。
企业获得项目的方式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实践中,可能出现地方政府将公共项目指定或者授权由企业来操作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因项目具有公益性,需要适当考虑项目授予的合规性问题。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需要由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由此,在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中需要采用“竞争方式”。
在实践中,各地在进行项目获得方面存在一些地方性规定。比如《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指出经市政府批准具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能力的建设管理企业,对政府投资项目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特殊情况需自行组织建设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又比如《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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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光明化工有限公司购买餐饮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列》等的规定,红足1世官网受云南光明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现对云南光明化工有限公司购买餐饮服务项目 (招标编号:YNRY-2026-DSJY-01)组织招标,欢迎符合资格要求的单位参与。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云南光明化工有限公司购买餐饮服务项目。 2.项目编号:YNRY-2026-DSJY-01。 3.预算金额:3360000.00元(大写:叁佰叁拾陆万元)。 4.最高限价:综合单价(最高限价)25元/人/天,此费用包含服务人工费、烹饪食材费、产品成本费、生产费、车辆使用费、运输费、运输损耗费、装卸费、保管费、管理费、税金、合理利润、检测费等一切。(注:结算费用以此公式计算(1)行政班人员费用:核定保障人数×70%×乙方投标报价×22天-考核扣减金额;(2)轮值班人数费用:核定保障人数×50%×乙方投标报价×30天-考核扣减金额;(3)实习生人数不固定性,若有实习生实习,按照实习生人数×70%×乙方投标报价×22天单独结算-考核扣减金额。供餐总人数按照当月退休、招录后的人数确定。) 5.服务范围:为采购方提供每天的早餐、午餐、晚餐、夜点制作服务(包含回族餐,回族餐制作场地,我单位无法提供,由中标单位自行解决回族餐供餐问题。),节假日、加班、值班人员用餐服务;除日常工作餐外,根据需要按标准提供会议、加班、公务接待、培训用餐等服务;完成采购人因临时需要安排的用餐(应急情况)服务;其他烹调配置服务;部分设施设备采购及维护;其他相应的职工食堂管理服务。 注:(1)投标人需对所投项目内容进行整体投标响应,不得缺项漏项,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具体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2)采购人已提供服务所需的设备设施,若中标人在后续服务工作中损坏、维修、添置设备设施,该项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每周日常供餐服务中需至少提供三餐牛肉、羊肉、虾等食材,作为改善伙食保障。 6.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一年,服务期内按采购人考核规定考核合格,不合格的取消服务资格。 7.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8.服务要求:日常餐饮除一日三餐、夜点、特殊供餐服务外,根据中国传统节日、四季变化提供相适应的特色风味餐;食品应按荤素搭配、精细搭配、冷热搭配、营养丰富合理;食品制作要充分体现色、香、味、意、形、的特点;根据采购人需求完成其他餐食服务。搭配方案应做到营养健康,种类丰富,可选择性高,多吃应季瓜果蔬菜,采购人审核同意后,中标人应严格按搭配方案要求制作。 9.服务质量要求:需满足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卫生条件等,符合现行的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满足采购人的需求。 10.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企业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社团组织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或自然人证明材料;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至今任意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不强制要求赋码(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提供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一年其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若为新成立不满1年的公司,提供开户行资信证明或资金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提供财务报表;自然人提供承诺函。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提供书面承诺)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投标人须提供在2025年1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复印件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新成立不满1个月的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投标人须提供在2025年1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复印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复印件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新成立不满1个月的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缴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投标人(事业单位除外)在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信息”查询栏中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或“信用服务”查询栏中查询的信息记录(包括失信被执行人查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出现不良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查询结果以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2)投标人在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内无不良信息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查询结果以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投标人的所拟派的团队人员均需具备有效的从业人员健康证。 (2)具备较强的配送服务能力和经验,有应对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能力(提供书面承诺); (3)近三年内未因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提供书面承诺。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通过云采招阳电子招采交易平台(网址:https://www.ebidcn.com,以下简称云采招阳)进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有意参加并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需于2026年05月29日09时00分至2026年06月05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登录平台针对本项目报名。在线报名窗口内需同时上传如下报名资料加盖公章的扫描件至项目负责人端进行审核:(报名资料: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 4.2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在线报名:①、尚未注册成为平台用户的,需在平台官网进行免费注册并提交企业认证。②、企业认证通过后进入用户后台选择“在线报名-项目列表”菜单,于项目列表中查询到目标项目即可进行在线报名。 4.3确认报名后进入项目跟踪详情,待报名资料审核通过,此时缴费信息如未发布请耐心等待,如已发布即可根据页面显示的费用进行支付。若文件费缴费方式为上传凭证的,投标人应单独在线支付平台服务费,再上传文件费的缴费凭证提交审核;若文件费缴纳方式为在线支付的,则点击支付按钮按文件费与平台服务费合并的总金额进行在线支付。 4.4费用缴纳完成后,可进入下一环节【招标文件下载】,如招标文件下载列表内已有待下载文件,即可点击下载,如下载页暂无待下载文件,请耐心等待或咨询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4.5全流程电子投标需用到有效期足够至本项目开标日期的CFCA(云采招阳办理)、或云南CA(云南省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进行软件版投标文件的电子签章和加解密。 如您已有上述任何一种CA则无需再办理CA。 如没有上述任何一种CA,可在用户后台按以下流程在线申办CFCA: (1)于用户后台左侧导航菜单点击“CA申办和投标订单→CA在线申办”,进入右侧页面点击【自助申办】按钮→选择【新办CA锁】,下载办理资料模板后,点击窗口下方的【下一步】按钮。 备注:如您已在云采招阳办理过包年CA,但即将到期或已过期,可在自助申办窗口内选择【CA锁续期】,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后续办理。 (2)确认订单信息无误后,点击窗口下方的【确认付款】按钮,用支付宝或微信扫码完成支付。 (3)CA费用支付成功后将进入下一步办理资料上传页面,如实填写、上传资料后提交至平台客服端审核,客服审核通过后将进行后续CA锁的制作和寄送工作。 4.6相关投标流程指南请详见平台网站【帮助中心】页面的“投标人端常见问题”和“短视频教程”。CA办理及平台操作问题咨询平台客服(客服电话详见平台各操作界面右上角),投标项目业务问题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招标文件费用在平台报名资料审核通过后,采用对公电汇方式进行缴纳。 在汇款时应注明本项目招标编号,缴费成功后于云采招阳后台已报名项目跟踪详情内【报名信息及缴费】环节上传转账凭证提交审核。 报名缴费:(所有发票的开具,不管是专票还是普票,必须对公账户汇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昆明金源支行;账号:2502060319024801929;开户名称:红足1世官网;财务联系电话:0871-68393672)。 招标文件每份售价人民币400.00元,售后不退。投标人须按上述方式、流程办理完成后才算有效报名,否则视为其投标无效。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本项目为在线开标,网上递交 5.2递交方式:在云采招阳上传加密版投标文件TBWJ 5.3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06月19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5.4.开标时间:2026年06月19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5.6现场开标地点: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东侧德润春城花园润地商务中心(二期)17号楼2701号。 注: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云采招阳完成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上传或开标时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在云采招阳电子招采交易平台(www.ebidcn.com)上发布,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招标文件如有变更或澄清将在招标公告发布平台或以书面形式发布。 七.其他补充事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云南光明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嵩华路2号 联系人:杨警官 联系电话:1872512051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红足1世官网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东侧德润春城花园润地商务中心(二期)17号楼2701号 联系方式:0871-6562067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计叶坤、杨波 电 话:0871-65620677 1582507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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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卡房分矿采矿权《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及地质技术工作技术服务(水工环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
1.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名称: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卡房分矿采矿权《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及地质技术工作技术服务(水工环部分); 1.2采购人: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大队; 1.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1.4预算金额:996800.00元。 1.5最高限价:996800.00元。 1.6服务内容:开展钻孔水文、工程地质编录,并收集矿山现有资料,整理采矿权内已施工钻孔、坑道、采空区相关水工环资料,结合本次勘查工作方案及报告编制技术要求提出相关补做方案,编制《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卡房分矿铜钨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提交评审并备案,并按资料汇交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1.7质量要求: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1.8项目地点: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卡房镇。 2.供应商资格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企业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或社团组织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满足下列任一要求:①提供2023年至今任意一年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满1年的,提供自成立至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②提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③非营利性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或者其他机关事业单位提供财务报表或提供承诺函;④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需同时提供专业担保机构经财政部门认可的证明文件); 2.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承诺); 2.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提供在2025年1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复印件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新成立不满1个月的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提供在2025年1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复印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复印件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新成立不满1个月的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缴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2.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7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2.8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3.磋商文件的获取 3.1凡有意参加的供应商,请于2026年05月27日至2026年06月03日,每日上午0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7时(工作日北京时间,下同),在通过电话联系项目负责人(徐稳艳15974846383)确认参与后通过通讯软件或邮件形式获取采购文件。 3.2采购文件售价0元。 4.响应文件的递交 4.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6年06月09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届时请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代表出席;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4.2响应文件递交地点:红足1世官网开标厅(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朗悦湾17栋C座2701室)。 5.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s://ctbpsp.com)、红足1世官网网站上发布。 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7.联系方式 采购人: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大队 联系人:戴工 地 址:曲靖市麒麟区廖廓北路225号 联系电话:13987412798 代理机构:红足1世官网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朗悦湾17栋C座2718室 联系人:徐稳艳 王挺 电话:15974846383 15808840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