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建筑业市场的不断发展,数家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名义对某一工程进行投标的方式越来越普遍。建筑企业联合投标能够有效地填补资源缺陷、弥补技术缺口,并且能够有效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分散和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不过,我国关于联合投标的理论探讨尚不多见、法律法规也有待健全,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
联合投标概述
联合投标,是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能力的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经典案例
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联合投标 招投标法 合同效力
1、案件主要事实
2007年4月,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建集团)与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四局)签订《合作投标协议书》,合同部分约定如下:
第一,双方共同投标辽宁环线高速本溪至辽宁段路面工程第一、二、三合同段;铁岭至朝阳高速阜新至朝阳段路面工程第一、二、三、八合同段;双方同意以辽建集团名义参加投标,如工程中标则辽建集团为中标工程总承包方,与业主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以下简称辽宁公路建设局)签订承包主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处理与业主合同的一切事宜;
第二,在辽建集团监督管理的原则下,辽建集团根据主合同文件精神与中交四局签订《联合施工协议书》,并将全部中标工程的49%交由中交四局进行实施;中交四局同意向辽建集团交纳施工总金额1%作为项目管理费;
第三,《合作投标协议书》签订后,中交四局应以现金方式出具人民币1400万元汇入辽建集团帐户内,供辽建集团做上述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使用;若工程中标,辽建集团与中交四局签订《联合施工协议书》;若工程中标后,因辽建集团原因未能与中交四局签订该工程的《联合施工协议书》,属辽建集团违约,辽建集团应向中交四局支付中标有效清单总金额10%违约金等条款。
签订《合作投标协议书》当日,中交四局汇入辽建集团帐户1400万元。辽建集团将1400万元汇入业主帐户,用于7个标段的投标保证金,每个标段的投标保证金200万元。2007年5月22日,辽宁公路建设局向辽建集团发出中标通知书,辽建集团为铁岭至朝阳高速阜新至朝阳段路面工程第一合同段中标单位,中标金额约2.1亿元。
辽建集团中标后,未与中交四局签订《联合施工协议书》,亦未将工程49%交给中交四局施工。辽建集团于2007年6月13日和9月28日退还中交四局1200万元和200万元。中交四局将辽建集团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辽建集团立即给付中交四局违约金9564877元。
2、案件焦点探析
(1)中交四局与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书》的法律性质
辽建集团认为:中交四局与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书形式上是合作投标及中标履行,实际上是工程分包,中交四局是为了得到全部中标工程的49%,该分包属于违法分包。
中交四局认为:中交四局与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合法有效,即使认定合作投标协议是分包协议,该分包协议是合法分包而不是违法分包。
一审法院认为:中交四局和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的意思表示是以辽建集团名义参加投标,中标后将全部中标工程的49%交中交四局施工,中交四局向辽建集团交纳管理费。该协议形式上为合作,但在辽建集团参加投标过程中,双方未按法律规定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也未将共同投标协议提交招标人,中标后亦未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辽建集团中标后,中交四局也未按法律规定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是工程分包协议,该分包行为非经建设单位认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违法分包。
(2)中交四局与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
辽建集团认为:合作投标协议书中的建设范围属招投标范围,必须依法招标,合作投标协议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招标人辽宁公路建设局依法发出招标公告和文件,在招标人须知一、总则3,投标人的合格条件3.3条规定,投标人应独家参与投标,本项目拒绝联合体投标。中交四局和辽建集团对“本项目拒绝联合体投标”的规定是明知的,中交四局和辽建集团为规避《招投标法》的规定、为了达到中交四局多中标、重复中标、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没有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中交四局和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书属无效合同。
中交四局认为:中交四局与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合法有效,即使认定合作投标协议是分包协议,该分包协议是合法分包而不是违法分包。不能混淆违反合同的行为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的界限。违反合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的后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导致的是合同无效的后果。本案确实存在中交四局与辽建集团共同对建设单位的违约行为,但是违约行为不能导致中交四局与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书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单位辽宁公路建设局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拒绝联合体投标,不允许重复中标。中交四局和辽建集团对此均是明知的,中交四局曾参加了高速公路项目路面工程的投标并中标,双方签订合作招标协议,就是为了规避建设单位的要求,是一种恶意串通行为,侵害了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再加之双方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书实属违法分包协议,据此应当确认中交四局和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无效。
(3)《合作投标协议书》无效后,其违约金条款是否支持
中交四局认为:辽建集团中标后,未将工程49%交给中交四局施工,中交四局多次找辽建集团协商,辽建集团仅将1400万元退给中交四局,并将工程90%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施工。辽建集团的行为损害了中交四局利益,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辽建集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书》无效,中交四局依据该无效协议向辽建集团主张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应被法院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中交四局依据无效的协议请求辽建集团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鉴于中交四局已向辽建集团提供14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辽建集团也实际使用保证金进行投标,故辽建集团应赔偿使用中交四局投标保证金期间的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利息损失。
裁判主旨
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最多只允许中1个标,投标人应独家参与投标,本项目拒绝联合体投标,本项目禁止转包和违规分包”。联合投标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合作投标协议书的行为,系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规避,有欲损害建设单位合法利益的主观故意,是恶意串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双方所签订合作投标协议书无效。
风险提示及防范策略
工程建设联合投标中的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联合投标一般适用于结构复杂的大型建设项目,组成联合体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弥补联合体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同时减轻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
在以联合体投标的情况下,为规避风险,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联合投标阶段风险防范要点
第一,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根据2003年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43条规定,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二,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评标委员会一般将按照废标处理。
由于我国理论界对于联合投标相关问题研究较少,以至于许多联合投标协议的内容不严谨、格式不规范,对联合体内部成员之间的责权利划分不明确,招标单位在组织对联合体的投标评审时,常常无法确定联合体内部成员具体承担的工作及责任有哪些,进而对联合体投标最终做出不利的评判。因此,联合投标协议尽量委托专业律师协助起草,明确权利义务责任,让招标评委看得明白、看得舒心。
第三,根据前述七部委第30号令的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联合体对外应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五,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署的有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联合投标协议。
2、联合体中标后履约注意事项
第一,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各成员在工程总承包活动中的各自分工,并就中标项目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三,对于联合体中的主体单位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法律不可能作出统一的明确规定。但通常情况下,主体单位一般享有以下权利:
1、对工程项目和联合体其他各方直接行使组织与管理权;
2、与招标人、联合体内部各方的沟通与协调。
3、因承担组织、管理、沟通、协调等工作而得获得相应收益。
相对应地,主体单位也应承担以下义务:
1、承担联合体内部的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工作。
2、负担管理工作中的全部或大部分费用开支。
3、就该工程项目对招标人承担主要责任等。
作为联合体中的主体单位,除了一般的合同履约及风险防范注意事项之外,在上述权利、义务问题上也要多下功夫,注意证据收集,依约履行。
第四,联合体各方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包括:项目监督权、知情权、有关招标项目的信息共享权、收益权、项目分工中的协调权、损失追偿权、参与项目管理权等等。各方应承担的义务有:按期合格地完成所承担的项目任务并交付相应成果的义务,及时向主体单位及其他各方通报所承担的项目任务的进展和实施情况并送达必要的文书的义务,支持和配合投标联合体各方顺利完成所承担的项目任务的义务,服从主体单位或组织管理机构统一协调和合理调配的义务,保密义务等。
核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颁布
第28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颁布
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颁布
第48条第一款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颁布
第78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颁布
第4条规定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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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项目-北城街道石狗头村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项目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2026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项目-北城街道石狗头村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项目 已批准建设。招标人为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北城街道办事处。资金为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及自筹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2026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项目-北城街道石狗头村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项目。 2.2建设地点: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刺桐关社区石狗头村。 2.3项目内容:新建村内道路1730㎡,建设100*100cm梯形排污沟渠390m、沉砂池7座,建设道路配套防护设施150m。包含土方开挖2180m³、土方回填125m³、余方弃置2312m³、混凝土路肩289m、破碎地面拆除64.5m³。 2.5项目计划投入资金:119.59万元。 2.6计划工期:90日历天,逾期违约金为500元/天。 2.7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验收规范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 3.2项目经理要求: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市政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3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经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原乡镇企业组织评审的职称证书在审查时不予认可),须是本单位在职员工(提供劳动合同和本单位的社保证明)。 3.4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三年(2022-2024年度或2023年-2025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新成立的公司提供成立后最近年度的,不满一年的提供财务情况说明。 3.5信誉要求:近三年信誉良好。①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等状态;近三年(2023年03月01日至今)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没有被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国家部委禁止市场准入、无因投标人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等情形;②投标人当前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没有被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国家部委禁止市场准入等情形。投标人当前未被“信用中国(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企业自行承诺) 3.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投标活动。(企业自行承诺)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合格制)。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时间:2026年7月10日至2026年7月16日,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5.2地点:红足1世官网玉溪办事处(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康井社区邓山咀32幢)。 5.3方式:现场获取或邮箱获取。 备注请携带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资质等级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到代理公司获取招标文件或以电子版(PDF)格式发送至[email protected]邮箱后联系招标代理公司获取招标文件。 5.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1000.00元,售后不退。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7月30日15时00分,地点为红足1世官网玉溪办事处(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康井社区邓山咀32幢) 。 6.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件人不予受理。 6.3招标人将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开标。 7. 公告发布 本次招标公告在玉溪市人民政府网发布,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北城街道办事处 联 系 人:陈老师 电 话:13577763887 招标代理机构: 红足1世官网 地 址: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东侧德润春城花园润地商务中心(二期)17号楼2718号 玉溪办事处地址: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康井社区邓山咀32幢1号 联 系 人:孔令波 计叶坤 电 话: 13708778022 13529157167 1582507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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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黄金产业园(一期)工程智慧园区及智慧工厂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次)
1、招标条件 云南黄金产业园(一期)工程智慧园区及智慧工厂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云南滇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代理机构为红足1世官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对本招标项目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提出申请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名称:云南黄金产业园(一期)工程智慧园区及智慧工厂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次)。 2.2项目建设背景:云南滇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金公司”)是云南黄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金集团”)全资子公司。滇金公司为昆明市工业百强企业,曾获“昆明市知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入选市地方名优工业产品推荐目录,连年评为“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生产的“滇金”被认定为上海期货交易所“履约交割金锭”。 为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云南省发展战略,响应昆明市政府的规划部署,滇金公司依托云金集团的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专业优势,立足“十四五”规划,以异地搬迁为契机,滇金公司作为责任主体单位新建云南黄金产业园。项目位于安宁产业园区冶金-先进装备制造与环保产业园,用地208.8亩,目标是将云南黄金产业园建设成为年产黄金100吨、白银1000吨、载金炭1200吨的智能化贵金属冶炼生产基地。该项目按照黄金精深加工、西南银库、贵金属交易平台、贵金属检测基地、工业旅游五大核心板块实施,全面建成投产,预计可实现年销售收入(或产值)400亿元。其中一期建设黄金精深加工及办公生洗辅助设施,具体建设内容包括:金精炼车间、银精炼车间、10KV配电室、废盐仓库及硝酸罐区、综合服务楼和倒班房。其中南区为生产厂区,包括金精炼车间、银精炼车间、配电室、废盐仓库及硝酸罐区;北区为综合服务区,包括办公楼、职工食堂、倒班房。二期建设西南银库、贵金属交易平台、工业旅游、黄金白银产业链延伸项目。 依托云南黄金产业园项目建设,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滇金公司所有设备系统的智能化系统集成,是滇金公司实现数智化转型的必要基础条件。此外,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会调整滇金生产经营模式、优化成本与效益,提升滇金在行业内精炼技术及装备水平,同时使滇金在生产智造上成为行业领头羊,最终完成从传统工厂到智慧工厂转变。 云南黄金产业园(一期)工程(不含智慧园区及智慧工厂项目)于2026年1月29日通过云南黄金集团组织的竣工验收。 2.3智慧园区及智慧工厂项目建设内容 基础设施层:包括全厂网络、安防监控信息化基础设施,集中控制中心等构建智慧化底层支撑。 2.4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为云南黄金产业园(一期)智慧园区及智慧工厂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构建集中控制中心与全方位IT基础设施,打通数据壁垒,实现生产运营全流程智能化升级。由集中控制中心、网络基础设施、安防及视频监控、应急广播系统、生产看板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计六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1)集中控制中心建设:打造集生产监控、调度指挥、应急管理于一体的智能化中枢,部署LED大屏显示、分布式控制、音频扩声、配电及综合布线等系统,实现全厂生产数据统一监控、工艺参数智能优化、设备状态实时预警与异常情况快速响应。 (2)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办公网、视频网、工控网三网分离的网络架构,配套网络统一运维管理系统与全方位安全防护体系,实现全域网络稳定传输、智能运维与安全可控;完成全厂综合布线施工,保障各系统链路通畅。 (3)安防及视频监控建设:部署视频监控、电子围栏、可视对讲、访客管理、校时等子系统,构建全域覆盖、智能预警、高效联动的安防体系,实现生产车间、厂区周界、办公生活区域等全场景安全管控。 (4)应急广播系统建设:搭建覆盖全厂的应急广播平台,具备背景音乐播放、生产管理通知、紧急事故预警与疏散指挥等功能,实现与消防、视频监控等系统联动,提升应急响应效率。 (5)生产看板系统建设:利旧现有LCD液晶显示器,配套多媒体信息播放终端与控制软件,实现生产计划排程、倒班信息、企业宣传、安全告知等内容的实时展示,支撑车间生产可视化管理。 (6)人员定位系统建设:基于蓝牙定位技术,部署定位基站、信标、终端及配套软件,实现人员实名制进出管理、危险作业监控、实时定位追踪、电子围栏告警、一键呼救等功能,对接安环事事明系统,强化人员安全管控与作业规范管理。 具体内容以施工图纸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等为准。 2.5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2.6合同总工期:合同签订后150个日历天内完成安装调试和上线试运行条件。 节点工期:合同签订后70个日历天内完成安防及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并具备上线试运行条件。 2.7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施工标准、规程、规范要求及设计要求,一次性通过竣工验收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证明文件)。 3.2资质条件:投标人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或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须具有ISO9001认证证书,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3.3业绩要求:投标人2022年后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个数不少于2个,合同金额不小于500万,需提供合同协议书和有效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类似业绩包含集控中心或网络或安防监控等同类型项目。 3.4人员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一级注册建造师(通信与广电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安全负责人(或安全员)须具有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证或安全生产考核C证。 3.5财务要求:投标人提供(2022年~2024年或2023年~2025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须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若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一年,则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开标截止的会计报表或近三个月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资金存款证明)。 3.6信誉要求:(1)投标人在“信用中国”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证明材料截图;(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截图;(3)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证明材料截图。 注:上述信誉截图由投标人自行查询后提供截图证明,如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查询发现查询结果与投标人提供截图不一致时,按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该投标人作否决投标处理。 3.7相关承诺:(1)当前未被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3)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没有重大质量问题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4)如若有幸中标,在项目中标后配合招标人对中标人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全力配合招标人及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中标人开展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材料等工作,具体根据招标人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要求开展(以上内容提供承诺)。 3.8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通过云采招阳电子招采交易平台(网址:https://www.ebidcn.com,以下简称云采招阳)进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有意参加并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需于2026年07月06日至2026年07月13日23时59分(北京时间)前登录平台网上获取招标文件。 4.2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在线报名:①、尚未注册成为平台用户的,需在平台官网进行免费注册并提交企业认证。②、企业认证通过后进入用户后台选择“在线报名-项目列表”菜单,于项目列表中查询到目标项目即可进行在线报名。 4.3确认报名后进入项目跟踪详情,待报名资料审核通过,此时缴费信息如未发布请耐心等待,如已发布即可根据页面显示的费用进行支付。若文件费缴费方式为上传凭证的,投标人应单独在线支付平台服务费,再上传文件费的缴费凭证提交审核。 4.4招标文件费用在平台报名资料审核通过后采用转账方式缴纳并在平台上传转账凭证,招标文件1200.00元,(招标文件费必须从投标单位的对公账户汇款,在招标平台准确填写开票信息)售后不退。账户信息如下:开户名称:红足1世官网;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昆明金源支行;账号:2502060319024801929;财务电话:0871-68393672。 4.5费用缴纳完成后,可进入下一环节【招标文件下载】,如招标文件下载列表内已有待下载文件,即可点击下载,如下载页暂无待下载文件,请耐心等待或咨询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4.6全流程电子投标需用到有效期足够至本项目开标日期的CFCA(云采招阳办理)、或云南CA(云南省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进行软件版投标文件的电子签章和加解密。 如您已有上述任何一种CA则无需再办理CA。 如没有上述任何一种CA,可在用户后台按以下流程在线申办CFCA: ①、于用户后台左侧导航菜单点击“CA申办和投标订单→CA在线申办”,进入右侧页面点击【自助申办】按钮→选择【新办CA锁】,下载办理资料模板后,点击窗口下方的【下一步】按钮。 备注:如您已在云采招阳办理过包年CA,但即将到期或已过期,可在自助申办窗口内选择【CA锁续期】,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后续办理。 ②、确认订单信息无误后,点击窗口下方的【确认付款】按钮,用支付宝或微信扫码完成支付。 ③、CA费用支付成功后将进入下一步办理资料上传页面,如实填写、上传资料后提交至平台客服端审核,客服审核通过后将进行后续CA锁的制作和寄送工作。 ④、相关投标流程指南请详见平台网站【帮助中心】页面的“投标人端常见问题”和“短视频教程”。CA办理及平台操作问题咨询平台客服(客服电话详见平台各操作界面右上角),投标项目业务问题请咨询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5、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 5.1、递交时间: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07月31日上午09时30分。 5.2、递交方式(电子加密文件) 5.2.1、网上递交:云采招阳电子招采交易平台(https://www.ebidcn.com),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或在开标会上未使用数字证书(CA)进行网络远程在线解密,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注:(1)电子投标文件编制操作详见平台“帮助中心-操作指南-云采招阳电子招采交易平台投标文件编制说明办理流程”,技术支持电话:400-840-1116。 (2)中标人须提供3份与网上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完全一致的纸质标书(办理中标通知书时提供)。 5.3逾期在网络上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4本招标项目的开标将于上述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在线远程网络公开进行(无需投标人到开标现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对开标结果进行网络电子签名确认,在线开标视频详见平台“帮助中心-投标人端常见问题和投标短视频教程”。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云南黄金集团数字采购平台、云采招阳电子招采交易平台发布。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7、联系方式 招标人:云南滇金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明安路8号 联 系 人:陈工 联系电话:0871-63199131 招标代理机构:红足1世官网 联 系 人:王挺 联系电话:15808840865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朗悦湾17栋C座271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