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建筑业市场的不断发展,数家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名义对某一工程进行投标的方式越来越普遍。建筑企业联合投标能够有效地填补资源缺陷、弥补技术缺口,并且能够有效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分散和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不过,我国关于联合投标的理论探讨尚不多见、法律法规也有待健全,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
联合投标概述
联合投标,是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能力的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经典案例
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联合投标 招投标法 合同效力
1、案件主要事实
2007年4月,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建集团)与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四局)签订《合作投标协议书》,合同部分约定如下:
第一,双方共同投标辽宁环线高速本溪至辽宁段路面工程第一、二、三合同段;铁岭至朝阳高速阜新至朝阳段路面工程第一、二、三、八合同段;双方同意以辽建集团名义参加投标,如工程中标则辽建集团为中标工程总承包方,与业主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以下简称辽宁公路建设局)签订承包主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处理与业主合同的一切事宜;
第二,在辽建集团监督管理的原则下,辽建集团根据主合同文件精神与中交四局签订《联合施工协议书》,并将全部中标工程的49%交由中交四局进行实施;中交四局同意向辽建集团交纳施工总金额1%作为项目管理费;
第三,《合作投标协议书》签订后,中交四局应以现金方式出具人民币1400万元汇入辽建集团帐户内,供辽建集团做上述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使用;若工程中标,辽建集团与中交四局签订《联合施工协议书》;若工程中标后,因辽建集团原因未能与中交四局签订该工程的《联合施工协议书》,属辽建集团违约,辽建集团应向中交四局支付中标有效清单总金额10%违约金等条款。
签订《合作投标协议书》当日,中交四局汇入辽建集团帐户1400万元。辽建集团将1400万元汇入业主帐户,用于7个标段的投标保证金,每个标段的投标保证金200万元。2007年5月22日,辽宁公路建设局向辽建集团发出中标通知书,辽建集团为铁岭至朝阳高速阜新至朝阳段路面工程第一合同段中标单位,中标金额约2.1亿元。
辽建集团中标后,未与中交四局签订《联合施工协议书》,亦未将工程49%交给中交四局施工。辽建集团于2007年6月13日和9月28日退还中交四局1200万元和200万元。中交四局将辽建集团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辽建集团立即给付中交四局违约金9564877元。
2、案件焦点探析
(1)中交四局与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书》的法律性质
辽建集团认为:中交四局与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书形式上是合作投标及中标履行,实际上是工程分包,中交四局是为了得到全部中标工程的49%,该分包属于违法分包。
中交四局认为:中交四局与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合法有效,即使认定合作投标协议是分包协议,该分包协议是合法分包而不是违法分包。
一审法院认为:中交四局和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的意思表示是以辽建集团名义参加投标,中标后将全部中标工程的49%交中交四局施工,中交四局向辽建集团交纳管理费。该协议形式上为合作,但在辽建集团参加投标过程中,双方未按法律规定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也未将共同投标协议提交招标人,中标后亦未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辽建集团中标后,中交四局也未按法律规定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是工程分包协议,该分包行为非经建设单位认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违法分包。
(2)中交四局与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
辽建集团认为:合作投标协议书中的建设范围属招投标范围,必须依法招标,合作投标协议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招标人辽宁公路建设局依法发出招标公告和文件,在招标人须知一、总则3,投标人的合格条件3.3条规定,投标人应独家参与投标,本项目拒绝联合体投标。中交四局和辽建集团对“本项目拒绝联合体投标”的规定是明知的,中交四局和辽建集团为规避《招投标法》的规定、为了达到中交四局多中标、重复中标、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没有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中交四局和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书属无效合同。
中交四局认为:中交四局与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合法有效,即使认定合作投标协议是分包协议,该分包协议是合法分包而不是违法分包。不能混淆违反合同的行为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的界限。违反合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的后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导致的是合同无效的后果。本案确实存在中交四局与辽建集团共同对建设单位的违约行为,但是违约行为不能导致中交四局与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书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单位辽宁公路建设局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拒绝联合体投标,不允许重复中标。中交四局和辽建集团对此均是明知的,中交四局曾参加了高速公路项目路面工程的投标并中标,双方签订合作招标协议,就是为了规避建设单位的要求,是一种恶意串通行为,侵害了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再加之双方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书实属违法分包协议,据此应当确认中交四局和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无效。
(3)《合作投标协议书》无效后,其违约金条款是否支持
中交四局认为:辽建集团中标后,未将工程49%交给中交四局施工,中交四局多次找辽建集团协商,辽建集团仅将1400万元退给中交四局,并将工程90%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施工。辽建集团的行为损害了中交四局利益,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辽建集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书》无效,中交四局依据该无效协议向辽建集团主张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应被法院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中交四局依据无效的协议请求辽建集团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鉴于中交四局已向辽建集团提供14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辽建集团也实际使用保证金进行投标,故辽建集团应赔偿使用中交四局投标保证金期间的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利息损失。
裁判主旨
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最多只允许中1个标,投标人应独家参与投标,本项目拒绝联合体投标,本项目禁止转包和违规分包”。联合投标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合作投标协议书的行为,系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规避,有欲损害建设单位合法利益的主观故意,是恶意串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双方所签订合作投标协议书无效。
风险提示及防范策略
工程建设联合投标中的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联合投标一般适用于结构复杂的大型建设项目,组成联合体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弥补联合体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同时减轻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
在以联合体投标的情况下,为规避风险,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联合投标阶段风险防范要点
第一,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根据2003年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43条规定,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二,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评标委员会一般将按照废标处理。
由于我国理论界对于联合投标相关问题研究较少,以至于许多联合投标协议的内容不严谨、格式不规范,对联合体内部成员之间的责权利划分不明确,招标单位在组织对联合体的投标评审时,常常无法确定联合体内部成员具体承担的工作及责任有哪些,进而对联合体投标最终做出不利的评判。因此,联合投标协议尽量委托专业律师协助起草,明确权利义务责任,让招标评委看得明白、看得舒心。
第三,根据前述七部委第30号令的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联合体对外应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五,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署的有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联合投标协议。
2、联合体中标后履约注意事项
第一,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各成员在工程总承包活动中的各自分工,并就中标项目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三,对于联合体中的主体单位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法律不可能作出统一的明确规定。但通常情况下,主体单位一般享有以下权利:
1、对工程项目和联合体其他各方直接行使组织与管理权;
2、与招标人、联合体内部各方的沟通与协调。
3、因承担组织、管理、沟通、协调等工作而得获得相应收益。
相对应地,主体单位也应承担以下义务:
1、承担联合体内部的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工作。
2、负担管理工作中的全部或大部分费用开支。
3、就该工程项目对招标人承担主要责任等。
作为联合体中的主体单位,除了一般的合同履约及风险防范注意事项之外,在上述权利、义务问题上也要多下功夫,注意证据收集,依约履行。
第四,联合体各方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包括:项目监督权、知情权、有关招标项目的信息共享权、收益权、项目分工中的协调权、损失追偿权、参与项目管理权等等。各方应承担的义务有:按期合格地完成所承担的项目任务并交付相应成果的义务,及时向主体单位及其他各方通报所承担的项目任务的进展和实施情况并送达必要的文书的义务,支持和配合投标联合体各方顺利完成所承担的项目任务的义务,服从主体单位或组织管理机构统一协调和合理调配的义务,保密义务等。
核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颁布
第28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颁布
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颁布
第48条第一款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颁布
第78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颁布
第4条规定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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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光明化工有限公司购买餐饮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列》等的规定,红足1世官网受云南光明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现对云南光明化工有限公司购买餐饮服务项目 (招标编号:YNRY-2026-DSJY-01)组织招标,欢迎符合资格要求的单位参与。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云南光明化工有限公司购买餐饮服务项目。 2.项目编号:YNRY-2026-DSJY-01。 3.预算金额:3360000.00元(大写:叁佰叁拾陆万元)。 4.最高限价:综合单价(最高限价)25元/人/天,此费用包含服务人工费、烹饪食材费、产品成本费、生产费、车辆使用费、运输费、运输损耗费、装卸费、保管费、管理费、税金、合理利润、检测费等一切。(注:结算费用以此公式计算(1)行政班人员费用:核定保障人数×70%×乙方投标报价×22天-考核扣减金额;(2)轮值班人数费用:核定保障人数×50%×乙方投标报价×30天-考核扣减金额;(3)实习生人数不固定性,若有实习生实习,按照实习生人数×70%×乙方投标报价×22天单独结算-考核扣减金额。供餐总人数按照当月退休、招录后的人数确定。) 5.服务范围:为采购方提供每天的早餐、午餐、晚餐、夜点制作服务(包含回族餐,回族餐制作场地,我单位无法提供,由中标单位自行解决回族餐供餐问题。),节假日、加班、值班人员用餐服务;除日常工作餐外,根据需要按标准提供会议、加班、公务接待、培训用餐等服务;完成采购人因临时需要安排的用餐(应急情况)服务;其他烹调配置服务;部分设施设备采购及维护;其他相应的职工食堂管理服务。 注:(1)投标人需对所投项目内容进行整体投标响应,不得缺项漏项,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具体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2)采购人已提供服务所需的设备设施,若中标人在后续服务工作中损坏、维修、添置设备设施,该项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每周日常供餐服务中需至少提供三餐牛肉、羊肉、虾等食材,作为改善伙食保障。 6.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一年,服务期内按采购人考核规定考核合格,不合格的取消服务资格。 7.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8.服务要求:日常餐饮除一日三餐、夜点、特殊供餐服务外,根据中国传统节日、四季变化提供相适应的特色风味餐;食品应按荤素搭配、精细搭配、冷热搭配、营养丰富合理;食品制作要充分体现色、香、味、意、形、的特点;根据采购人需求完成其他餐食服务。搭配方案应做到营养健康,种类丰富,可选择性高,多吃应季瓜果蔬菜,采购人审核同意后,中标人应严格按搭配方案要求制作。 9.服务质量要求:需满足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卫生条件等,符合现行的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满足采购人的需求。 10.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企业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社团组织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或自然人证明材料;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至今任意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不强制要求赋码(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提供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一年其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若为新成立不满1年的公司,提供开户行资信证明或资金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提供财务报表;自然人提供承诺函。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提供书面承诺)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投标人须提供在2025年1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复印件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新成立不满1个月的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投标人须提供在2025年1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复印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复印件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新成立不满1个月的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缴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投标人(事业单位除外)在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信息”查询栏中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或“信用服务”查询栏中查询的信息记录(包括失信被执行人查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出现不良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查询结果以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2)投标人在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内无不良信息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查询结果以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投标人的所拟派的团队人员均需具备有效的从业人员健康证。 (2)具备较强的配送服务能力和经验,有应对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能力(提供书面承诺); (3)近三年内未因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提供书面承诺。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通过云采招阳电子招采交易平台(网址:https://www.ebidcn.com,以下简称云采招阳)进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有意参加并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需于2026年05月29日09时00分至2026年06月05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登录平台针对本项目报名。在线报名窗口内需同时上传如下报名资料加盖公章的扫描件至项目负责人端进行审核:(报名资料: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 4.2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在线报名:①、尚未注册成为平台用户的,需在平台官网进行免费注册并提交企业认证。②、企业认证通过后进入用户后台选择“在线报名-项目列表”菜单,于项目列表中查询到目标项目即可进行在线报名。 4.3确认报名后进入项目跟踪详情,待报名资料审核通过,此时缴费信息如未发布请耐心等待,如已发布即可根据页面显示的费用进行支付。若文件费缴费方式为上传凭证的,投标人应单独在线支付平台服务费,再上传文件费的缴费凭证提交审核;若文件费缴纳方式为在线支付的,则点击支付按钮按文件费与平台服务费合并的总金额进行在线支付。 4.4费用缴纳完成后,可进入下一环节【招标文件下载】,如招标文件下载列表内已有待下载文件,即可点击下载,如下载页暂无待下载文件,请耐心等待或咨询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4.5全流程电子投标需用到有效期足够至本项目开标日期的CFCA(云采招阳办理)、或云南CA(云南省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进行软件版投标文件的电子签章和加解密。 如您已有上述任何一种CA则无需再办理CA。 如没有上述任何一种CA,可在用户后台按以下流程在线申办CFCA: (1)于用户后台左侧导航菜单点击“CA申办和投标订单→CA在线申办”,进入右侧页面点击【自助申办】按钮→选择【新办CA锁】,下载办理资料模板后,点击窗口下方的【下一步】按钮。 备注:如您已在云采招阳办理过包年CA,但即将到期或已过期,可在自助申办窗口内选择【CA锁续期】,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后续办理。 (2)确认订单信息无误后,点击窗口下方的【确认付款】按钮,用支付宝或微信扫码完成支付。 (3)CA费用支付成功后将进入下一步办理资料上传页面,如实填写、上传资料后提交至平台客服端审核,客服审核通过后将进行后续CA锁的制作和寄送工作。 4.6相关投标流程指南请详见平台网站【帮助中心】页面的“投标人端常见问题”和“短视频教程”。CA办理及平台操作问题咨询平台客服(客服电话详见平台各操作界面右上角),投标项目业务问题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招标文件费用在平台报名资料审核通过后,采用对公电汇方式进行缴纳。 在汇款时应注明本项目招标编号,缴费成功后于云采招阳后台已报名项目跟踪详情内【报名信息及缴费】环节上传转账凭证提交审核。 报名缴费:(所有发票的开具,不管是专票还是普票,必须对公账户汇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昆明金源支行;账号:2502060319024801929;开户名称:红足1世官网;财务联系电话:0871-68393672)。 招标文件每份售价人民币400.00元,售后不退。投标人须按上述方式、流程办理完成后才算有效报名,否则视为其投标无效。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本项目为在线开标,网上递交 5.2递交方式:在云采招阳上传加密版投标文件TBWJ 5.3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06月19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5.4.开标时间:2026年06月19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5.6现场开标地点: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东侧德润春城花园润地商务中心(二期)17号楼2701号。 注: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云采招阳完成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上传或开标时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在云采招阳电子招采交易平台(www.ebidcn.com)上发布,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招标文件如有变更或澄清将在招标公告发布平台或以书面形式发布。 七.其他补充事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云南光明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嵩华路2号 联系人:杨警官 联系电话:1872512051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红足1世官网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东侧德润春城花园润地商务中心(二期)17号楼2701号 联系方式:0871-6562067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计叶坤、杨波 电 话:0871-65620677 1582507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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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卡房分矿采矿权《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及地质技术工作技术服务(水工环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
1.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名称: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卡房分矿采矿权《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及地质技术工作技术服务(水工环部分); 1.2采购人: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大队; 1.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1.4预算金额:996800.00元。 1.5最高限价:996800.00元。 1.6服务内容:开展钻孔水文、工程地质编录,并收集矿山现有资料,整理采矿权内已施工钻孔、坑道、采空区相关水工环资料,结合本次勘查工作方案及报告编制技术要求提出相关补做方案,编制《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卡房分矿铜钨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提交评审并备案,并按资料汇交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1.7质量要求: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1.8项目地点: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卡房镇。 2.供应商资格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企业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或社团组织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满足下列任一要求:①提供2023年至今任意一年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满1年的,提供自成立至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②提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③非营利性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或者其他机关事业单位提供财务报表或提供承诺函;④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需同时提供专业担保机构经财政部门认可的证明文件); 2.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承诺); 2.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提供在2025年1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复印件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新成立不满1个月的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提供在2025年1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复印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复印件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新成立不满1个月的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缴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2.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7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2.8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3.磋商文件的获取 3.1凡有意参加的供应商,请于2026年05月27日至2026年06月03日,每日上午0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7时(工作日北京时间,下同),在通过电话联系项目负责人(徐稳艳15974846383)确认参与后通过通讯软件或邮件形式获取采购文件。 3.2采购文件售价0元。 4.响应文件的递交 4.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6年06月09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届时请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代表出席;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4.2响应文件递交地点:红足1世官网开标厅(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朗悦湾17栋C座2701室)。 5.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s://ctbpsp.com)、红足1世官网网站上发布。 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7.联系方式 采购人: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大队 联系人:戴工 地 址:曲靖市麒麟区廖廓北路225号 联系电话:13987412798 代理机构:红足1世官网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朗悦湾17栋C座2718室 联系人:徐稳艳 王挺 电话:15974846383 15808840865